股民索赔金额数千万佛山照明索赔案有望创新高
现金奶牛变味遭到惩处 对于稍有点投资经历的股民来说,佛山照明都是一个如雷贯耳的名字。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戴着中国灯王、现金奶牛、金牌董秘等诸多光环,佛山照明是证券市场的明星股票。然而随后而来的年报不实门,让这家口碑极好的公司,蒙上一层阴影。一系列公告,也将公司欺诈陈述的事实一一呈现出出来。
2010年7月5日晚上,佛山照明公布的《佛山电器灯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一)》称之为,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9号-《关于对佛山电器灯光股份有限公司采行责令修正措施的要求》。 2013年3月6日晚上,佛山照明公布的《佛山电器灯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之为,公司于2013年3月6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号)。惩处要求表明,佛山照明不存在以下欺诈陈述不道德:一、2010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透露违法:(一)并未依法透露根本性借贷事项。
(二)并未依法透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涉及的关联交易。(三)并未真实情况透露与关联方联合投资及并购事项:1、并未真实情况透露与关联方联合投资事项;2、并未依法透露与关联方联合注册资本事项;3、并未依法透露向关联方并购股权事项。二、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透露违法:(一)并未及时透露向关联方获取借款事项;(二)并未依法透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涉及的关联交易。
由此,公司及涉及工作人员都拒绝接受了各自惩处。 2010年7月至2012年月间股权多有赔偿机会 随着证监会惩处要求的揭晓,佛山照明欺诈陈述赔偿征求也开始在全国各地进行。事实上,《投资快报》早在2012年11月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时,早已开始展开维权实征求,取名为《佛山照明信批被调查股民赔偿打算需知》的报导被网络普遍刊登。
行政处罚公开发表后,投资者赔偿转入司法程序有了适当的前置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欺诈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金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间称之为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欺诈陈述侵犯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要求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欺诈陈述行为人驳回的民事赔偿金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涉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该法院。该案有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要求,人民法院应该法院。
哪些投资者符合赔偿条件?根据律师推算出,凡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购入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5日(不不含该日)后售出或持续持有人股票,且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合乎控告的条件。 公开发表资料表明,2010年7月,佛山照明股价在13元以上,然而到了2012年7月,早已跌到至8慢多,近乎不了了之。合乎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不少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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